非法經營可以在網絡上犯罪嗎?隨著網絡的不斷發現,一些人開始在網上非法經營,導致年紀輕輕犯了網絡罪,讓家人悔恨不已。如果您正在做網上經營工作,一定要引起注意了,避免觸犯法律,下面一起跟平臺小編看看非法經營是否存在網絡上犯罪。
一、非法經營可以在網絡上犯罪嗎
根據司法解釋,即《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的“非法經營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上述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照《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規定,利用互聯網實施該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有償信息服務。
當前,一些“網絡公關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提供非法刪帖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管理秩序,屬于未經國家許可,“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中“等服務活動”的情形。
二、以營利為目的怎么認定
實踐中,一些“網絡公關公司”、“營銷公司”通過在信息網絡上進行信息炒作、發布不實信息等方式,吸引公眾關注,進而牟取非法利益。這種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的行為,實際上是為誹謗、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提供了傳播虛假信息的手段、平臺,擴大了信息網絡上虛假信息的影響范圍。
不僅擾亂網絡秩序,而且破壞了市場管理秩序,是當前信息網絡上種種亂象的重要推手,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對于個別網民并非專門從事經營活動,只是偶爾一兩次幫助他人發帖,并收取一定費用的,即使數額達到了《解釋》規定的標準,一般也不宜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三、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罪的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二是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當前一些“網絡公關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刪帖”業務,但刪除的信息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廣大網民發布的真實信息。國家依法保護網絡用戶合法的信息交流活動,這屬于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管理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發布的真實信息,其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管理秩序,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的,《解釋》明確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但發布的信息是真實的,即使收取了一定數額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四、非法經營多少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標準在實踐中主要體現為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
《解釋》第七條第一款明確了個人和單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即: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以上介紹了非法經營可以在網絡上犯罪嗎?此外,《解釋》第二款還明確了個人和單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分別是“情節嚴重”標準的五倍以上。符合該數額標準的,應依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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