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主要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較制,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怎么認定是霸王合同?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霸王條款”的相關內容,下面一起跟小編看看吧。
“霸王合同”一般具有如下三個特征:
第一,該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多為制式合同,即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也有人稱之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在經濟生活領域較為常見,如國有土地使用者與縣以上人民政府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各類貸款合同、保險合同等。
第二,提供制式合同的一方具有明顯的交易優勢,即具有壟斷地位、優越條件或經濟強勢。如金融領域、通信領域、能源領域內的各類消費服務合同均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均具有壟斷經營地位。
第三,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違反公平原則,內容多為減輕或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限制排除對方權利。如開發商往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填寫“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等,單方面排除買受人的合同權利。格式條款可以節約合同雙方談判成本,實現交易規則與交易條件的統一,提高交易效率。但無疑也給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利用自身優勢,強迫對方接受不平等交易條件,損害相對方利益,提供可乘之機。
綜上所訴,怎么認定是霸王合同。對于霸王條款的認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作為消費者組織,并無司法裁量權,所以也無權認定“霸王條款”。“霸王條款”的認定應由司法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來認定。但消費者協會對“霸王條款”的點評意見,反映了消費者的基本價值取向,所以其點評意見應是人民法院認定“霸王條款”的重要參考。
Copyright © 河北萬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