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的普及,現在很多行為都是發生在網絡中,很多糾紛比如朋友之間借錢不還,詐騙信息,人身攻擊等這些不法行為都會留在聊天記錄當中。那么聊天記錄可以做法律證據嗎?
2020年5月1日起電子數據可正式作為證據,微博、微信、支付寶,這些軟件已然占據了現代年輕人的主要社交陣地;信息化的發展,讓人們的一言一行越來越被記錄,越來越“雁過留痕”。一旦發生糾紛,電子數據讓事實變得有據可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決定進一步細化并擴大了電子數據的范圍。
所以手機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版)》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自2020年5月1日起將施行在2019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新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證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修改決定規定,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等 7 類因素綜合判斷。修改決定同時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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