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不同的,我們可以進行私下協商解決,也可以讓法院介入來解決。其中法院介入解決又可以分為民事調解和民事判決。那么,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qū)別是什么呢?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
再次,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后,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的判決結果出來后,自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判決書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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