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行政訴訟用通俗易懂的話來講就是民告官,如果你對政府部門或機關作出的一些行政行為不服或者認為損害自己利益的話,可以向該政府部門或機關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接下來給大家分享可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
1、行政處罰行為。
2、行政強制措施。
3、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設定義務的。
8、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哪些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以上分享的內容是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在法律方面有想咨詢的問題,可以與站內律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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